解析:
在持续夫妻关系阶段内,对于是否应将借款应用于清偿夫妻两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这一问题,必须依据具体的状况进行详细评估和判断。如果借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涵盖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开展生产活动或以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为基础所产生的债务,那么这类借款用以偿还这些责任无疑是适当且合理的。比如说,夫妻两人共同投资购买房产所形成的责任,或是共同管理运营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