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破产清算之时,关于经济性补偿金的设定原则是以员工在本单位所服务年限为基础进行衡量。通常情况下,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此时间段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计算,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