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保持延续期间,对于一方所承担债务的判定需要结合众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假设此笔负债是因为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而产生,那么依据常理判断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妇俩均肩负着相应的偿还责任。
然而,若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从原则上来讲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