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后,当事人双方能就问题达成一致并自愿和解,则是否仍需前往法院进行相关程序处理,这将主要由具体的和解条款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通常状况下,若双方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具备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并且希望借助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以确保和解内容得到切实履行,那么便有必要前往法院。因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得以履行,且双方均对对方的履约能力充满信心,不需求助于司法机关出具调解书,也同样是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