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债务分割问题,尤其是在面临负债离婚的困境时,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充分考量各种关键性的重要因素。换言之,也就是要对债务性质进行明确区分,以确定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范畴。倘若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理应由夫妻两人携手共同承担起清偿的责任与义务。
至于所谓的共同债务,往往包含了这样几种类型:一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另一类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夫妻中某一方在事前未得到另一方同意便私自决定、此后又予以承认的债务;
再者便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某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自然应当由债务的实际责任人独自承担偿还的责任。例如,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资助与其并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这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