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理应受到特别保护的是那些拥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举个例子来说,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享有先行权。
然而,破产清算的终极目标并非片面追求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无序公平分配,而是在法定程序下,善意公正地处理这些资产,以确保某些表现出特殊性质或者接受到法律充分保障的债权能够顺利得到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悉数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接下来清偿顺序如下所列:
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以及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同时还需要划拨为职工特定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至个人账户,以及在法律、行政法规上有明文规定必须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额。
其次,要偿还破产企业尚未缴纳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纳税义务。
最后,才开始处理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各项清偿需求,则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还有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情况,他们的工资将根据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薪资予以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