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追究时效并非以案发立案来作为开始日期。而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起算;若是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未终结时的持续状态,则须自犯罪行为结束后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正式立案审查调查或是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议已经受理的情况下,若嫌疑人企图逃避相关部门的调查或审判,此时求刑期限将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受害者在求刑期间内就案件提出控告,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此事进行立案审查,且不得因为其他原因而延误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