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据过期”这个术语通常所指的,便是已超过了先前约定好的偿还债务期限,或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若借据中明确规定了偿还债务的期限,那么自该期限经过之后的三年之内,如债权人并未对其债权提出权利主张的话,则有可能使原本有效的诉讼时效丧失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内曾有过债权人进行催债行为,从而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发生,那么诉讼时效将有可能再次启动,开始重新计算。又假设借据并无约定偿还债务的期限,那么作为债权人,即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偿付的请求,同时应当给予债务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款已经到期,债权人仍然有机会尝试与债务人就还本付息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沟通和商量,从而促使债务人自觉承担起还款的责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