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情形之下,若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实际上缺乏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且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如详尽的财务状况报告、收入与支出的相关凭证等,那么法院通常会避免采用拘留这一强制手段。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法院应全面权衡被申请人的实际境况。倘若被申请人存在蓄意逃避债务、藏匿财产或实施其他阻碍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其中便包含了拘留。
然而,若仅因被申请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进行拘留,恐将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原则性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