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可在对方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擅自实施借贷行为,则这笔所借之债究竟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责任还是单方面的债务,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所借贷的款项确实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便另一方对其毫不知情,通常情况下,这笔债务仍将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责任。
然而,若这笔借贷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