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间因一方参与赌博活动而导致的债务问题,正常情况下,另一方并不需为此负担法律责任。赌博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现象,其所引发的债务根本不是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也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达成的共识。因此,针对此类情况,这类债务不应归入夫妻共债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只有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发后进行了追认,或者夫妻之间存在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时,由此产生的债务才可视为是夫妻共债。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却涉及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债务,那么也不能将这些债务归结为夫妻共享的经济负担。但如果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的,则可以排除上述推理的适用性。显然,因赌博引起的债务便远远超出了前述法律定义的夫妻共债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