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之中,债务的判断及承担应当成为一项重要议题。若债务系在婚姻关系缔结之期间内,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产业经营需要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通常情况下,此种债务将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类债务是另一方独自所借款项并且未经用于家庭共同生计或其他项目,则这种情况很可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当初举债的单方面负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