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前一方所背负之债统归为私人负债,由负债一方单独承担偿还责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此项债务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公司运营等方面,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还债义务。倘若债权人主张该笔债务应视作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则须承担起举证责任,需证实这笔债务确实已投入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