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的范畴内,假如有一方所欠下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的话,法院将会依据相关事实来进行裁判。如果这些负债是为了满足夫妻两个人的日常生活需求,或者是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又或者是基于夫妻两人共同达成的意愿的话,那么这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即便其中的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他们依旧需要共同负担偿还义务。
然而,如果能证明这位债务人并未将这笔钱用于以上提及到的各类情形,而且另一方也没有承认知晓这笔债务的话,那么这个债务通常会被归类为举债券方的私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