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丧失适当的诉讼时效期限,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能够免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倘若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为之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保证人主动放弃了这一抗辩权利,则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起保证责任。
至于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相关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保证人亦将不再需要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