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保全原则上存在着两种主要途径,即债权人所拥有的代为求偿权以及撤销权利。
其中,债权人的代为求偿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有的权益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之际,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于第三方的相关权利。
至于债权人撤销权,则是指在债务人为达成减少其资产总额之目的,实施了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