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高达二十万元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情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事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利用其职位所赋予的职权,将本单位之资金私自挪为己用或者转借予他人,且属于数额较大且已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均应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处;
如若员工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相当庞大,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至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数额极为巨大者,则将可能遭受七年及以上有期徒罚。据通常情况来看,员工一旦涉嫌挪用资金二十万元,无论资金是否逾期三个月未归还,亦或是用于营利性活动乃至非法活动,都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实际量刑时将不仅倚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悔过与关押意愿,同时也要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还贪污所得财物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