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对于裁判文书(或称裁决书、决定书等)的上诉与反对期限视判决或裁定内容的差异而各有分别。具体而言,若是对已然生效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与抗议,其时效性则设定为十个自然日;该时限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第二天开始计算,并逐次顺延。另一方面,如果是针对裁定书所做出的上诉和抗诉请求,其法定时效则设定为五个工作日;同样地,这一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并依此类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