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当借款协议尚未达到约定的截止日期时,是无法提起诉讼程序的。
然而,如果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通过清晰表达或者自身行动展示了其不履行应负债务偿还责任的意向,那么放贷者便有权法律手段提前敦促借款人完成债务偿还,进而向法庭提交诉状。在此种情境之下,出借方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确实出现过上述违约行为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