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仅凭借条的情况下,法院会对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首先,法院将对借条的形式及内容进行深入审查以确保其完备性、合规性以及真实性。若借条存在显著的瑕疵或可疑之处,法院将继续调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款项支付方式以及借款的具体用途等相关事宜。
此外,借款人的答辩与抗辩理由亦将成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倘若出借人声称是通过现金方式完成交付,然而涉及的金额却相当庞大且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那么法院可能会面临着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