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借款用途非法的情况时,其处理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判定。通常而言,若在任何借款行径开始之前便已知晓被告人贷款的非法用途,则此类贷款协议将很可能被法律程序所废除。在此类情形之下,贷款发放方极有可能不能通过援引贷款协议来要求被告方归还所欠本金及相应利息。反之,倘若被告方已从贷款发放方获取到现金,但是却未依照法定流程使用该笔贷款,在此种前提下,一旦贷款发放方能够找到充足的证据证实这一点,便可向相关司法机构请求责令被告方提前归还贷款。如果是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贷款用途,甚至必要时可能需要向相关的执法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