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进行了严重的污染和损害,包括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如果情节更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者;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者;
3.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者;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者。
此外,若存在上述行为,且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那么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