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中被拘留在拘留所的时限通常不得超过37天。公安机关若对被拘禁者判断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届满后的第3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审查和授权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提请审查及授权的时间期限可延长1天至4天不等。针对那些流窜犯、多次犯罪以及结伙作案的重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和授权的时间则可延续到最多30天。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