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所谓的“三年时效性”主要指向的便是诉讼时效问题。
至于利息的计算起点则需结合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合同约定进行具体考量与认定。例如在借款协议之中,倘若约定了明确的利息支付期限,那么利息便需自这一约定的支付日期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无此类约定或者约定极其模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原则来看,借款合同若未就支付利息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将被视为无息。而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之中,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可能自侵权行为产生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综上而言,利息的起算时间须依赖于具体案件情势与相关法律条文的综合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