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之间因此产生的债务问题必须依据债务的本质特性进行详细的判定与安排。当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债务时,其应由夫和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类共同承担之债包括了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某一方事后予以确认同意等达成共识的方式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然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尽管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则可以将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