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误工费的确定标准,普遍依据于事故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个人经济收入状况。
具体来说,误工时间是由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来予以确认。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按其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计算;而那些没有固定收益的受害者,则需按照他们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若受害者无法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在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便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似或相同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至于营养费的认定,一般需要结合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并参照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