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土地权益纷争的问题上,县级及以上的各级政府都拥有法定的管治权限。例如,当个体间以及个体与法人组织之间发生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时,通常由乡级以上的政府机构负责处理。
然而,若涉及到土地非法使用或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则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起监管和处置的责任。
此外,法院亦有权对土地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相关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