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审理判定判处犯罪人八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从理论上讲,犯罪者具有多次获得降低刑罚之机会。
然而,现实中能够获准明显降低其刑期的次数,取决于诸多因素,如犯罪者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遵守纪律及参与教育活动的程度等。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分子满足适当的减刑条件,便可提出减刑申请。然则每一次受减刑之人需经过严格的期限限制和减刑幅度,且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总而言之,是否能够获得减刑以及减刑的次数并非固定不变,关键在于犯罪者在服刑期间的优良表现和积极改造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