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在涉及到一般性的生产事故中,对于其中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此项法律条款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