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误工补偿标准的设定问题,其主要依据是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浪费的劳动时间以及其个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对于误工时间的认定,则需要参考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若受害者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那么误工费用将按照其实际损失的收入来计算;反之,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用就会按照他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而当受害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我们便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至于交通费用的赔偿,必须以正式发票为凭证,且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及次数保持一致。综上所述,误工费用和交通费用的赔偿金都需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合理评估。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