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首先应尽力采用协商解决方式来化解纷争;若协商无果,则可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于单位间的争议,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涉及到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