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仓储合同中违约行为的具体内容,通常涉及到保管方以及存货方两个方面。
其中,保管方的违约行为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货物保存、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货物遭受损害等等;与此同时,存货方也可能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货物、未能足交货或者未依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等违约行为。
然而,在这些违约行为中并不包含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