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条例,主体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了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实体单位的在职员工。这其中涵盖了那些在特定岗位上具有职权,可以直接接触并管理单位资金流动的人员。这些人会利用他们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是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出现了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时,将按照更为严重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