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辨识标准,一般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返还的时机是否及时,也就是指在受到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之前,主动采取行动返还所收受的贿赂款项;
然后是退还的意图是否发自内心,经过深入反思之后悔过自新,并非因为担心贪污行为会暴露出来;
最后则是退还的措施是否直接、清晰可见,不存在以其他手段进行掩饰或者转移藏匿等现象。当受贿者在接受贿赂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主动、自愿、全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地将贿赂款归还给行贿者或者相关部门时,一般可以被视为主动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