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权属纷争的问题,首要方式是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解决之道。若协商未果,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当地的人民政府发挥其职能作用加以解决。关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益争端,可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处理;而在涉及到私人之间或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时,应当由乡镇级别人民政府或是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倘若相关人员对于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策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三十日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