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票据债权人”涵盖了诸如“持票人”、“背书人”及“保证人”等各类因持有票据而依法享有票据权益之人。
其中,“持票人”乃是最为普遍且常见的债权人身份,他们拥有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支付票据金的法定权力。
至于“背书人”,在其进行票据背书转让之后,即需对后续受让人承担起确保票据得以承兑以及付款的法律责任;倘若在遭受追索时,亦将转变为债权人的角色。
最后,“保证人”在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之后,同样需要对被保证人及其后续各手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