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方自愿承诺提供担保物以抵偿所欠债款,尽管尚无资金可供还款,然而只要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的抵押权登记流程,便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充分保护。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拥有依据法律权利在债务方无力偿还欠款之际,依法对提供抵押之房屋实施处分行为以实现其债权权益的正当权益。
然而,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明确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法律纠纷问题亦需加以谨慎关注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