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领取结婚证书的实质性婚姻阶段中,一方位购置的房产能否进行交易亦将视实际状况而定。若这笔购房款项全然源自该方的私人财产,且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在相应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此房产便具备了可售性的可能性。
然而,假如这笔资金的来源具有多重性质,抑或被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售房产则有可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或者必须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