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伴侣所提供的借款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仍有可能被追索回来。倘若借款行为发生时双方已达成了明晰无误的协议,例如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的书面借据或者明确说明为借款性质的聊天记录等资料存在,以便证明此笔款项并非用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应当对该债务负责并进行还款。
然而,若双方未曾明确就借款事宜作出约定,而且此笔资金实际上已经用于支付夫妻的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则较难将其定义为单方面财产的使用权,从而使得其追索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