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或者舍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错误地认为自身并无任何造成事故的过错,便驾驶着肇事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的情形;具备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接到报警之后却并未服从现场等待处理的职责,而是选择自行离开并抛弃车辆的违法行径;在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之后,却并未向警方报案且毫无原因地从医院悄悄离去的行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但是却故意为伤者或其亲属提供虚假姓名、虚假地址以及虚假联络方式并随后自动离开的行径;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过程中,故意逃避责任而隐匿行踪的行为;离开现场且极力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然而却有确凿证据证明本应清楚了解到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经过与相关方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明显不足,同时也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强行离开现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