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冻结某个股东在其中所有权利时,通常会设定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并按照既定的程序来执行。
首先,必须明确地查明该股东是否曾有过任何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是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全体股东举行会议,并就此问题做出最终的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决议必须得到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权比例的支持。若涉及到某位股东未能如期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是已经将其全部出资抽逃,那么公司有权向这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合理的期限之内补足或者归还相应的出资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这位股东仍然没有履行其义务,那么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正式解除他作为股东的身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