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延续至20年之后,所引发的争议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以全面且细致的态度来考量众多相关因素。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核实争议双方各自是否具备相应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倘若以上两者均为空缺,我们便需要依据历史上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状况,结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并且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我们可能会倾向于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做法并不是绝对的。
此外,我们也需要积极地通过协商、调解等多元化手段来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案,如若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最终可能不得不诉诸法律程序,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