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若涉案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属于新型或创新性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造同种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存在实质性差异。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由于新型或创新性产品的制造方法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因此在举证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为了达到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法律特别设定了上述条款,旨在尽可能地平衡各方承担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