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人被误判为罪犯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后,法庭最终宣判此人无罪释放。对于这样的情形,该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原因在于这构成了对该人的不公正拘禁,从而侵害了他/她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负有职责的相关机构有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救,包括恢复其名誉权与消除过去所受影响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