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环境污染罪的行为责任人须拥有普通资格,不仅可由个体公民担任,亦能被机构所代为执行。在这些被认定有刑事责任的公民中,无论其是否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以及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皆得成为本罪名的实施者。
同时,这种实施责任人也包括所有类型和规模的机构,如各类公司、企业、公共机构、机关及社会群体等。若上述机构或人员涉嫌从事了严重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集体,均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