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的负债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对之作出确认的共同意愿下产生的债务,应当被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这也就意味,只要夫妻双方共同明确表达其愿意承担此项债务,或者在事后有一方对此债务进行了正式的承认,便可以将其视为是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若以此个人名义去负担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同样也是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来处理。例如,日常的食品采购、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等。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自己个人名义去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样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样的债务仍然可以被视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