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往往是雇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倘若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所属员工缴纳了适当的工伤保险,那么绝大多数的工伤赔付款项将由政府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其中涵盖了诸如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内容。
然而,仍然有部分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例如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等。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