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或文书中所指明的债务;以及夫妻任一方在借款发生后,经另一方确认并同意的债务;
此外,还包括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例如,为了购置家庭必需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事项而产生的债务。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部分债务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