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确保案情调查所需的证据搜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对肇事车辆实施临时扣押措施。
然而,这种扣押行为的期限必须严格控制在30日内。如遇到复杂案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批准确认后方可延长,但是延长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60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