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侵害时,我们通常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进行合理赔偿。
然而,若实际损失的计算超出了可控范围,那么便会以侵权方的非法获利为依据提供赔偿。倘若权利人和侵权方均不能准确地核定其实际损失或非法获利金,那么这个问题将交由人民法院来处理,并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通常限于给予五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